(一)在撤诉、调解结案时,可主动联系法院申请退还多收的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按普通程序预收诉讼费的,及时与法院沟通退还差额。
(三)若认为诉讼费退还存在问题,可向法院申请复核。
(四)胜诉后,及时跟进法院退还预交诉讼费的情况。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