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离婚后一方不予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如实陈述情况,提供有利于自己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和证据。
(三)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