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准备: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详细填写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犯罪事实、证据情况、逮捕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全面侦查案件,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
(二)移送材料: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检察院审查: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符合逮捕条件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则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公安机关应对: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