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需多方面要素。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主观方面是故意,涵盖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破坏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还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客体是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如放火、爆炸等作为方式,或设备维修者发现故障却不维修的不作为方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此罪。
为有效防范此罪发生,一是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相关单位要完善设备维护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