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严格审查其累犯情节,确保准确适用限制减刑规定,同时加强对这类罪犯的改造教育。
(二)针对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审判过程中要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保证限制减刑的公正适用。
(三)对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监狱等执行机关要制定专门的改造计划,提高改造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