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民事案件通常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专属管辖按规定在特定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原告就被告”是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原则,这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等。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如针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为方便原告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纠纷里,当事人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专属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如果在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