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告,先明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可追加。
(二)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也可认定共同债务并追加。
(三)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无法证明是共同债务,通常不能追加。
(四)实践中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夫妻经济状况等综合认定。
(五)符合追加条件,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