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司法实践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即被盗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这种判定标准综合考虑了财物原控制状态的改变和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掌控情况,具有合理性。
2.不同情形下判断财物是否失控和被控制需具体分析。例如公共场所扒窃,行为人将财物从他人口袋拿出、住宅盗窃将财物带出房屋,一般认为财物已脱离原控制且行为人实现控制,构成既遂。但如果行为人短暂控制财物后马上被发现追回,因未实现有效控制,仍可能认定为未遂。
3.对于司法人员,应深入了解不同情形下财物控制状态的判断方法,准确运用“失控加控制说”进行定罪。对于大众,要清楚盗窃行为的法律界限,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