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判刑后,其判刑前得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但其判刑前已经实际交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规定计息。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后,如果继续缴纳保险,则前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缴费账户也累计计算。说的明白点,就是服刑期间不能交保险啦。代缴也是不行的,如果他判刑的事情渲染的比较大,社保机构知道判刑这个事肯定是办不成的,个体缴纳是不行的。
二、当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单位应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可不必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你处,双方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那么就是说,你原来的关系包括社保应该在原单位厂矿企业里面,包括保险手册等手续关系,找原单位劳资科咨询劳资员就行了。单位如果未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商谈刑满后还是回厂上班?
三、如果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