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若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男方应避免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二)男方若要提起离婚诉讼,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相关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的处罚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