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当数量达到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信息一组以上时,要意识到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可能被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律后果,应及时停止犯罪行为,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并退回相关信息。
(二)若存在数量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时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此罪的,因会从重处罚,更要杜绝此类行为,若已实施,要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