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若否认指控犯罪事实,可收集能证明自己未实施被指控行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二)不同意量刑建议时,可整理与自身犯罪情节相关的材料,如自首、立功、初犯等情节,来证明量刑过重。
(三)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详细研究法律条文,找出与自身行为不符的条款,与检察机关交流法律适用问题。
(四)若因受胁迫、引诱违背真实意愿认罪认罚,要及时提供受胁迫、引诱的证据,如相关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