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方面,收款方要及时收集好支票、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与出票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方面,相关监管部门或其他主体发现公司开空头支票,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公司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刑事方面,若有证据表明公司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开具空头支票且数额较大,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