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机关在法庭审判中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时,要严格按照一个月的期限完成补充侦查工作,避免超期。
(二)公诉机关应合理规划补充侦查次数,最多进行两次,避免因过度补充侦查影响诉讼效率。
(三)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诉机关若决定继续推进案件,要及时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否则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