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不同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情况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并且及时将提请批准逮捕书送至人民检察院。
(二)若作为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要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若是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至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