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晰。
是不是想问,注册商标不能体现相关注册的商品的功能作用等。
要是这样子的问题,那么是当然的了。因为商标局的权威的工商管理部门,他们核准下来的话就等于认同了的一个注册商标、权威的事实的了。那么他们怎么可能核发带功能性的商标出来呢。
比如,大宝养胃丸、瘦腰丸,,,,等等,商标局核准了的话就等于你可以光明正大的使用咯。。。。商标局怎么可能这样子核准呢。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