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情况时,应先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为死体,这部分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确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这部分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