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夫妻双方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选择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申请阶段: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提交准备好的材料。
(三)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四)冷静期阶段:自收到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撤回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五)领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