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非法集资及时报案并配合调查,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快速开展工作,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二)关注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情况,了解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变现进度。
(三)清楚自己作为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但受偿按集资额比例确定。若案款不足全返还,按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清退集资资金应当遵循出资人利益优先顺序,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