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同时主动积极退赃退赔,尝试与被害人沟通,取得其谅解,这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二)若作为被害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等从重处罚情形,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