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涉及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的情况,以下是相应建议:
(一)对于侦查机关,在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应继续深入侦查,收集更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标准。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向检察院提供相关材料,争取不批捕决定。
(三)若犯罪嫌疑人符合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可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