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间借款时,要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能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也不能用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集资或非法吸存的资金转贷。
(二)出借人若没有放贷资格,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三)出借人需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避免在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仍提供借款。
(四)借款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