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债权人凭借法定优先受偿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无需依赖诉讼保全。所以申请这类债权的债权人,应着重确认自身债权是否具备法定优先受偿权,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因诉讼保全获得优先受偿地位,在执行时按债权比例受偿。这类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债权人的情况,积极参与分配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