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其主观意识,行为定刑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未遂】: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主观意识:若开车者抱着杀人之心,实施行为,定刑故意杀人未遂。
故意杀人罪【中止】:中止犯,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的。在实行开始到实行终了的阶段,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中止犯。按照法律规定,中止犯,没有发生损害结果的,应当免于处罚。发生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意杀人,如果既遂(受害人死亡),其事后行为,不能认定为中止犯,如受害人濒危,送救后仍未能救活,也不能认定为中止犯,而是故意杀人既遂,其事后救治的行为只能是量刑情节。如故意杀人行为实施当中,及时将受伤被害人送救存活,则可认定中止犯。属于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主观意思:若开车者抱着杀人之心,实施后后悔,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定刑故意杀人中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观意思:若开车者抱着伤人之心,并实施行为,定刑故意伤害罪;若抱着伤人之心,实施后后悔,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