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出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合法权益考虑,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提出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除外。
(2)对于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轻率地提起离婚诉讼。
(3)现役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其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4)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关键标准,若认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就不会准许离婚。
提醒:涉及离婚纠纷时,需充分了解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