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应及时关注自身纳税情况,确保各税种应纳税款按时足额缴纳,避免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发生。
(二)若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追缴通知,要积极配合,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
(三)扣缴义务人要诚信履行职责,如实扣缴、上缴税款,杜绝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四)初犯者一旦出现纳税问题,要尽快满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等条件,以争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