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可从读音、外形、含义等方面来考量商标整体或主要部分是否相似,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避免因局部观察而忽略整体差异。
(二)对于商品或服务类似性的判断,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础,同时结合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若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且易让公众混淆,也会被认定为类似。
(三)判断是否易造成混淆,不仅要考虑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还要考虑是否会误以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