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方与不直接抚养方应先友好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例如确定是采用看望式还是逗留式探望,以及每周或每月的探望次数等。
(二)当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时,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直接抚养方要切实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不能故意设置障碍。
(四)若直接抚养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