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注意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阐明理由。
(二)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通常会被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不能违反。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要关注法院审查结果,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