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当众”猥亵儿童,要先确定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像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这类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地方就符合要求。
(二)查看是否有多人在场,通常三人以上在场,且不限制在场人员的特定身份,只要是能实际感知到侵害行为发生的人都算。
(三)不必考虑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具体猥亵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他人发现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就可认定为“当众”。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解释,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应认定为在“当众”猥亵儿童。这里的“公共场所”具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特点,“多人在场”一般指三人以上在场且不限于特定身份,只要是实际能感知到侵害行为发生的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