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环节要注意仔细检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确保形式上符合受理条件,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后续程序。
(二)审查内容阶段,要认真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沟通,保证各方意见得到听取。在需要补充侦查时,合理安排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严格遵守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的规定。
(三)注意审查期限,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按规定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在十日或延长至十五日完成。
(四)作出决定时,依据准确的审查结果,公正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