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若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决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那么就不能减刑、假释,这意味着要一直服刑。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人应积极配合监管改造,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刑罚。
(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但可争取减刑。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等,以此获得减刑机会。
(三)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若法院决定限制减刑,也要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在有限的条件下获得刑罚的适当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