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属于情节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若存在多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且影响恶劣、引发金融秩序混乱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