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若出现还款困难,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协商还款计划。
(二)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要重视并积极处理,在三个月内尽快还款,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了解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标准,清楚只算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算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