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考虑减刑时,要明确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在制定改造计划和申请减刑时,以此为底线衡量。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清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在此基础上积极改造争取减刑。
(三)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存在减刑、假释可能,应正确认识刑罚后果。
(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若减为无期徒刑,要做好至少服刑25年的准备;若减为25年有期徒刑,要知道至少服刑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