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股权分割的原则
由上,我们可知股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共同财产中诸如股权,股票等分割操作难度大。当前夫妻共同财产已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票据、股权、房地产、保险收益、承包(租赁)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一些有使用价值的实物也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不易或不可分割,或价值不能确定,反映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来,当事人要求人分割的共同财产类型多、内容新,当中既有有形财产,也有无形财产,而数额则日益增大,来源也日益复杂。不少当事人在进行投资或购买固定资产时,有的记名,有的则隐名,除夫妻共同投入外,还会出现财产与第三人共有的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出现多样化。新《婚姻法》对这些财产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司法解释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没有涵盖当前社会生活中的出现的新问题。法律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需要,使法院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客观上使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正确及时地加以分割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股票,其价值有很大的浮动性,在财产分割时是以股数分割还是以股值分割,对此法律无明文规定。如以股数分割,一旦不能平分,就必然要涉及股值的计算问题。如以股值分割,是以买进时的股值计算?不是以起诉时的股值计算?还是以法院判决生效时的股值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尚无定论。涉及到股票、股权、股份乃至整个公司或企业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证券法的交叉,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对股票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股权或股份的分割,原则上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的方式等分割。对双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而法院又无法通过鉴定准确认定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调解、竞价等有利于财产增值变现或发挥财产的最佳效能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