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累犯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考虑对累犯适用假释。在审判和刑罚执行过程中,明确累犯的身份认定,杜绝违规假释情况发生。
(二)对于社会公众,要了解累犯不得假释这一法律规定,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明白法律对累犯的严肃态度,从而增强对法律的敬畏。
(三)对于服刑的累犯,应积极改造,虽然不能假释,但良好的表现可以在减刑等方面争取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