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一般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在此期间要做好证据收集等工作,确保案件材料完整准确。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捕时间延长至三十日,要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深入调查案件。
(三)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要在七日内作出决定,需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保证决定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