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没有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避免故意犯罪,争取在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能力,努力创造重大立功表现,争取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要积极改造,符合减刑条件时可以申请减刑,但需清楚减刑底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半。
(三)死缓犯要明确无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且死缓执行的两年不包含在这十五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