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二个月,期满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二)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延长后侦查终结便移交检察院。
(三)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延长后完成侦查就移交。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侦查结束后移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