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先准确确定自己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数额,确保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时,请求数额不超过该到期债权。
(二)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必要费用,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后续向债务人主张费用负担。
(三)当相对人对债务人提出抗辩时,债权人要做好应对准备,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