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被监视居住人,要清楚自己的活动范围限制,有固定住处就在住处接受监视,无固定住处就在指定居所,且遵守相关规定,配合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二)若作为执行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在指定居所执行的,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且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三)执行机关要注意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超六个月,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解除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