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怨宿仇、争霸一方、寻求刺激、纠集多人,成群结伙相互进行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成的一种犯罪。本罪的法律特征有:
1、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即年满16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但实际能成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既可是一人,也可是几人,首要分子不一定要求其在现场进行组织、策划、指挥,未在现场但在背后进行组织、策划、指挥的,也可是首要分子;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积极实施犯罪的,如其他在聚众斗殴罪中作用较大、带头斗殴、直接致人伤害行为的犯罪分子。
2、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危害结果,有的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有的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常见的动机是为哥们义气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寻求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而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出有因,即使以聚众的形式出现,也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如邻里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邻村因争水、争地引起的械斗,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3、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成帮结伙进行斗殴的行为。成帮结伙进行斗殴是指参加斗殴的其中一方的人数在3人以上,在自己所在一帮的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采用暴力方法进行厮打、殴斗、砍杀。如果有一方的人数少于3人,能否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存在争议,容在文章的后面进行讨论。这里的帮或伙通常是2帮(伙),但也存在3帮(伙)以上相互斗殴的现象。
4、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