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入室盗窃且已归还所盗物品,犯罪人应保留归还物品的相关证据,如归还时的视频、对方的收条等,以证明自己的悔罪行为。
(二)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入室盗窃的全过程,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细节,展现悔罪态度。
(三)若因入室盗窃造成被害人损失,除归还物品外,可主动与被害人沟通,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此条法律体现了如实供述及悔罪表现对量刑的影响,与归还财物从轻处罚的原理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