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应明确此为对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避免不合理诉求。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双方可先友好协商房产分配。若无法达成协议,要清楚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登记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要保存好出资凭证,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