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离婚时男方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未共同生活的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经济状况证明等,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涉及确定返还比例问题,当事人要提供结婚时间、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方面的证据,比如共同生活开销记录、双方矛盾产生原因的证据等,让法院综合判断。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若想请求返还部分彩礼,需准备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给付情况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