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食品销售者,应严格把控食品来源,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售食品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掺入。
(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销售市场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
(三)消费者若发现疑似销售有毒食品的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及公众的健康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