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双方在设立担保时,应尽量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三)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要意识到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需按照未约定担保期限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