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彩礼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流转,提起返还彩礼诉讼时,以婚约双方作为诉讼主体。
(二)当彩礼是由一方家庭给付对方家庭,要依据实际情况,把对方家庭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三)要是给付彩礼的钱出自家庭共同财产,且接受的彩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把实际给付人、实际接受人列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规定虽未直接明确诉讼主体,但在确定返还彩礼纠纷主体时,需结合该规定查明相关事实,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