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企业被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二)对于自然人被告,先从与被告有交集的第三方处了解其身份信息,像工作单位、共同朋友等。
(三)若上述方法无法获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前往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询;部分法院可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
(四)在有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及初步证据时,用被告的姓名、大致年龄、住址等信息先向法院立案,之后配合法院补充完善被告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